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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腾讯又下一城: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成功

企帮帮 7288 2018-12-20

  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这也是首个经司法判决确认的声音商标。

  要知道腾讯在申请“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注册商标上就费了很大功夫。

 

  2014年5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与传统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是从听觉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对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

 

  规定公布后,腾讯公司提出申请,欲将QQ消息提示音“嘀嘀嘀嘀嘀嘀”注册为商标,指定该提示音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但商评委作出审查决定,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腾讯公司不服提出复审请求,后又被驳回。由于不服商评委的决定,腾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QQ提示音虽然仅由同一声音元素“嘀”音构成,但整体在听觉感知上形成比较明快、连续、短促的效果,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不属于声音整体较为简单的情形。法院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商评委认为,腾讯公司申请的商标主要由六声“嘀”音组成,且每个“嘀”音音色相同,“嘀”音间的间隔基本相同,申请商标的声音较为简单。“嘀”音组成的声音为日常生活所常见,作为商标使用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腾讯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即时通讯软件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裁判结论适当,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虽然部分成立,但尚不足以支持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直到最近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才令这个众多网友记忆中的声音有了归宿。

  其实在国外,早就有声音商标的存在,著名的诺基亚经典开机音乐、WINDOWS的开机声音甚至是我们常常在美国大片上听到的“狮子吼”声音,都已经注册成为了声音商标。这些声音商标在国外是非常流行,也是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做法。由此可见,声音商标注册能成,不是一件新鲜事。

  但据人民网报道,新商标法通过4年,声音商标仅有15例注册成功,这也是因为声音商标不像文字和图形,属于非传统商标,需要更加显著的区别特征,在准备材料方面要求也更加严格。

  那么,注册声音商标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方面,声音商标注册应满足实质条件,具备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声音商标应当与普通商标一样满足显著性要求。《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在一般注意情况下能否从听觉的角度根据声音标识实现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对于那些不能实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通用性声音,如普通的鸟鸣狗叫、喇叭声、爆竹声等,则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声音商标的注册也要满足非功能性的要求。标志的功能性是指该标志的特性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而必不可少的。例如,普通的ATM机在出钞时会发出“哗啦啦”的数钞声,这种声音就属于功能性声音,因此不能注册为ATM机商标。

  另一方面,以声音商标注册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简单地理解,就是以声音申请注册商标,一定要以某种可见的方式对声音进行描述。对于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一段乐曲,应使用文字加五线谱或简谱的描述方式;对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狮子吼声等无法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单独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另外,声音商标不同于传统的商标,需要通过大量使用才能确立其显著性,得到大众的认可,才能申请注册。

 

  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判断,是确定声音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商标法领域,如何审查声音的显著性还在不断探索中。

  北京高院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并对申请商标在“信息传送、提供在线论坛、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在线贺卡传送、电子邮件”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法院认为,虽然此类服务项目并未使用申请商标的声音,但是签署服务项目与“信息传送”均属于QQ作为综合性即时通讯平台提供的服务,且申请商标的声音已经与QQ建立了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亦具有显著性。

  业内人士认为,QQ提示音商标案是我国商标法领域首例声音商标案件,案件审理对审查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思路,具有行业典型意义。

文章关键词: 注册商标申请 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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