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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拼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款3000万!
企帮帮 6882 2021-07-30
图一是乐高,图二是乐拼
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美致公司一系列地使用“乐拼”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四年之久,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和1个具有一定影响的商业名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指使他人注册系列侵权商标,组织工厂进行生产,通过在美致二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代理商经营场所等实地陈列和大量销售,还通过邮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发展代理商等多个渠道进行宣传、销售。根据相关刑事裁定书认定,仅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可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最后总结
我们注意到,与 " 乐高 " 诉 " 乐拼 " 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案相关的另一个案件,是数月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 " 乐拼 " 侵权案件,涉案 9 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主犯更是被处以 3000 万元罚金。对此,我们在肯定跨国企业有效运用 " 刑事救济 + 民事救济 " 的维权组合拳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同时,也呼吁国内企业要切实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提高来升级创新型企业建设。
创新没有先后,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实现创新领域弯道超车的强大助力和内生力量。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强化配置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体系,其目的即在于保护企业创新和社会创新以及国家创新,助力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社会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